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8】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2018年继续教育学时,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年度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
附件:《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