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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8-11-21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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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8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2018年继续教育学时,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年度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

 

附件:《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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