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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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令)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聊城市财政局各科室、单位在依法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推动、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及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负责在聊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聊城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以及相关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或回复经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维护工作。局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内容范围
第六条 财政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方式。各科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进行保密审查,在草拟公文时应明确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涉及重要事项或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
(二)本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名称、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四)财政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情况、部门预决算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本局依法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本局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聊城市财政局网站、聊城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聊城市财政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财政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整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填写《聊城市财政局信息发布审核表》(附件1),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重大敏感信息经主要领导审签)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开。已公开事项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各科室、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以保证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自收到申请信息后,局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科室(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相关科室(单位)需及时将延期原因报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局相关科室(单位)在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过程中,发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局保持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依据实际情况更新《聊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对局政务公开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重大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内容漏报或失实、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涉密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范围有特殊要求但未作明确标注或说明的,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年度先进科室(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如发现社会上传播或散布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局办公室,并依据职责分工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聊城市财政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2.聊城市财政局2022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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