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聊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聊财行〔2018〕39 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聊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聊财行 (2014)20号),现明确如下:
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各乡镇范围内公务出差不得报销差旅费。
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各乡镇范围之外的地区公务出差可报销差旅费。
特此通知。
聊城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