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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
11371500004431908G/2019-4396374
聊财社〔2019〕156号
2019-08-26
2019-08-26
聊城市财政局
失效
LCCR-2019-0160011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财社〔2019〕156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9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医药振兴发展实施方案(2018-2030年)》的通知(聊政发[2018]35号)要求,加大中医药专项资金对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传承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及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的支持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聊城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2019年0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传承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及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等。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17〕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聊财办〔2019〕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市卫健部门公布的省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及重点学科建设、中医药传承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及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科学确定相关项目及资金使用方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等。项目单位的选定实行差额评选法,不采取平均分配。项目资金扶持单位应制定建设方案,确定财政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县(市、区)财政或市卫健委,各单位本年度项目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对项目建设完成进度、建设投入、中医药人才培养及中医药业务开展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单位开展学科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及文化宣传、设备购置、科研、学术交流等支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享受补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专款专用,积极拓展中医药业务。

第六条 各级承担项目的医疗机构及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形成年度总结及时上报。

第七条 享受补助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奖补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除责令改正、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外,还要通报批评、 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聊城市山东省“十三五”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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