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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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为规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推进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扎实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4〕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大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聊城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财工〔2023〕7号)、《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聊商务字〔2024〕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列支。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
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 2024 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资金。中央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列支,支出政策名称及编码为“体制结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10000023Z231304000001”,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 2024年“2160299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省级补贴资金通过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列支,支出政策名称及编码为“外经贸和商贸流通发展资金37000020S020508000001”,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 2024年“2160299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
第三条 补贴范围。对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个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含2.0T)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对报废注销个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个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注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新购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中央承担补贴资金部分的85%,剩余部分由省级承担,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五条 资金分配和下达。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经合规性审核后,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流程拨付资金。具体预拨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策实施期后据实清算,确保符合各级承担比例的规定。
第六条 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至受益对象。补贴资金在信息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切实加快预算执行。
第七条 绩效管理。根据中央、省级和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针对补贴资金及时开展绩效自评、运行监控、重点评价等工作,切实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条 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每月向市财政局报告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2025年1月15日前将清算建议报送市财政局。按规定接受审计、巡视、财会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实施期限。本细则在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条 其他。其他未尽事项,按照鲁财工〔2023〕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