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五次局长会议《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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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制定了《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必要性
为深化和完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2017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行《暂行办法》自2017年颁布以来,对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单位账户清理逐步到位,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同时,在市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实践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暂行办法》提出了进一步修订的要求,我局根据财政部、财政厅有关制度要求,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及时起草了《管理办法》,经向分管局长汇报,与市人民银行会商,公开征求市直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局内各业务科室意见,经过反复磋商、数次修改,充实完善了《管理办法》。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修订:
(一)增加了纳入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由于医院系统情况复杂,《暂行办法》未将医院系统开立账户纳入管理;参考省厅经验,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管理办法》将医院系统开立账户纳入管理,完善了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资金存放管理要求。2017年,我市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作出了规范。由于《暂行办法》出台早于《实施意见》,《暂行办法》规定日平均余额小于100万的银行账户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大于100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意见》规定:市级财政专户资金量在5000万以下,县级财政专户资金量在2500万元以下,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参照省厅《实施意见》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资金量小于1000万元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三)新增了两类变更事项。为适应目前政府机构改革新形势、新要求,《管理办法》对单位性质变更和由此导致的账户性质变更事项的审批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及对预算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共 2条,明确了账户性质,并详细规定了市级预算单位可开立的账户类型;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共5条,规定了账户开立申请的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共3条,明确市级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开户银行的方式;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共3条,规定了账户开立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共5条,规定了账户变更与撤销的情形和流程;第七章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共5条,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共2条,对《管理办法》执行期限及其它内容提出了要求。
五、做出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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