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决定修改并继续执行。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机关 | 原登记号 | 新登记号 | 修改内容 | 有效期说明 |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聊财库〔2019〕10号 | 聊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 | LCCR-2019-0160004 | LCCR-2024-0160002 | 2023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并正式挂牌,因此将文件中所有“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的表述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 |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八条“对拟继续执行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再标注有效期。”之规定,该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 |
聊城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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