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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聊城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10-2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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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聊城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业务单位起草了《聊城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聊城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聊城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csczjjiaokewenke@lc.shandong.cn

2.通信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聊城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0635)8681021、868102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

附件:1、聊城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聊城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聊城市市级教育发展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聊城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宣文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宣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宣文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宣文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宣文资金涉及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宣文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重大宣传文化项目。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经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及智库建设,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文艺(影视)精品创作,文艺人才培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奖励及奖项评选,文化交流及宣传等。

(二)支持舆论引导及管控。支持主流媒体发展、网络信息管理、重大舆情及视听节目监测、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转播、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维护、广播电视专用设备购置、影视作品创作、融媒体建设维护、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

(三)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确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重点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等。

(四)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基本陈列展览等支出的补助,自愿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奖励性补助。

(五)支持乡村记忆、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工作。支持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和文物管理与利用等工作。用于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人补助。抢救保护国家重点档案。

(六)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用于参展文旅博览会等会展;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级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给予补助,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实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等。

(七)行政村订阅党报党刊。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宣传文化旅游项目。

第六条市财政局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分析宣文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八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应编尽编。

第九条宣文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市级部门及单位使用的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对县(市、区)补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采用业务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人口面积及地域等因素,具体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绩效目标,提交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快预算执行的要求,及时确定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主要采用竞争择优、以奖代补、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涉密和敏感性强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宣文资金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具体项目间的变更,需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保应采尽采。

第十五条宣文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宣文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宣文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宣文资金信息公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宣文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宣文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聊城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聊城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兴聊”战略的若干措施》(聊发﹝202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重点人才工程、人才津贴补贴、人才引进、人才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人才资金的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为人才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组织实施部门是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人才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人才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立足全市重点任务和人才工作实际,提前谋划、统筹研究人才工作任务,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出人才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第九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综合考虑人才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组织实施部门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实施部门申请通过人才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组织实施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十三条人才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重点人才工程。主要用于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点人才工程和市级人才工程奖补。

2.人才津贴补贴。主要用于落实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经费补助,各级人才生活、住房保障(含租房、人才公寓、购房)、医疗保健等政策。

3.人才引进。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引才、外出引才等奖补。

4.人才服务和管理。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产生的费用。

5.其他需要保障的人才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人才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组织实施部门根据人才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绩效目标,提交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人才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人才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人才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部门、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部门、市财政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聊城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聊城市市级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聊政发〔2019〕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19〕7号)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教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教育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和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等,确保财政教育政策有效落实、预算安排合法合规。

(二)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和任务清单,对投入政策影响、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和规范性及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教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市教育和体育局结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提前谋划、整体布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布局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师资队伍、学生资助等大类资金规模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负责制定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教育和体育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建立教育发展资金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教育和体育局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采取零基方式编制对同类或投向相近的项目,归并整合为一个项目统一管理;对金额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复的项目及长期固化项目,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分类进行清理规范;对无细化政策内容、无项目库支撑、无详细资金测算的项目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条教育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编制任务清单,包括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教育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七个方面:

(一)基础教育。聚焦扩大优质资源和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等,包括校车安全补助资金、强镇筑基市级试点资金、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资金等;

(二)职业教育。聚焦基础能力建设和技能型人才培养,重点用于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质量工程提升项目等;

(三)师资队伍。聚焦专业素质提升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用于各教育阶段教师培训、公费师范生培养、师范生实习支教等;

(四)学生资助。聚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更好接受教育,重点用于落实从幼儿园到大学各项学生奖励资助政策等。

(五)教育单位正常运转。保障市级教育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和业务类项目支出等。继续按照统一核定办法和管理制度执行。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市级教育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项目库建设,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在预算申报之前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编制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成本、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单位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并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将项目单位绩效目标编制情况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推进省级资金和市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规定前提下,将省教育资金纳入市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

第十五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项目,纳入市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市教育和体育局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需要,将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省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县(市、区)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八条教育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一)对基础教育改善条件、扩大资源等方面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下达,分配因素由学生规模、财力状况等补助因素,工作推进、任务完成、地方投入等奖励因素组成,向困难地区倾斜,资金由县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

(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生资助等据实结算民生政策资金,按照学生人数、政策标准、分担办法等分配下达,由市县和学校按要求落实好相关政策。

(三)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验收等,通过竞争择优、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确定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一般不要求项目单位安排配套资金。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九条除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生资助等各级共担的民生政策资金外,教育发展资金不要求县(市、区)安排配套投入。县(市、区)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教育发展资金下达后,市教育和体育局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教育发展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现有教育发展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早谋划、早决策,切实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教育发展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加强对教育发展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市教育和体育局是教育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强化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全周期跟踪问效,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项目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组织专项重点评价;建立政策和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清理和退出到期政策、绩效低下政策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通过数据信息分析、综合核查等方式,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结合单位自评及市教育和体育局重点评价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复核。市财政局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和预警核实处置机制,每年分三次将6月、9月、11月份的资金支出进度通报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按要求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逐级报送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安排教育发展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并扣减预算指标,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市财政局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二)市教育和体育局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市教育和体育局按照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资金各具体项目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4:

聊城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聊办发〔202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重点研发项目、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获奖补助、企业产学研合作、千人服务千企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科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资金预算编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科技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绩效评价优秀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二)支持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国家、省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奖励等。

(三)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支持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等。

(四)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主要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在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改造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学研活动等。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聊城转化;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主要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被管理机构受理的申报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平台等。

(六)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占比达到要求的单位,按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七)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补助和绩效考核补助。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于技术交易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补助等。

(九)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奖励。主要奖励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第一完成单位。

(十)创新创业获奖奖励。主要奖励获得国家和省创新创业大赛资金支持的企业。

(十一)“千人服务千企”补助。主要用于参加全省“千人服务千企”活动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及所服务的企业。

(十二)创新券补助。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在我市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支持各级科技服务机构以创新券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测、试验、分析等科技服务活动。

(十三)其他需要保障的与科技创新有关的项目。

第六条科技资金主要实行项目当年申报、资金次年下达的压茬拨付形式,由市财政局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市科技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依据本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

第七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市科技局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科技局申请通过科技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科技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市科技局将遴选出的项目,按照规定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分配申请,市财政局及时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科技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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