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聊城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7-31 11:19:38
字号:


关于《聊城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央、省稳经济相关政策精神,我市设立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起草了《聊城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csczjjqiyeke@lc.shandong.cn

2.通信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聊城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0635)868110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829日。


聊城市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着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高质量稳步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牵头组织实施

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市商务局负责申报和具体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具体实施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资金支持的建设事项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主要支持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的下列促消费、稳发展活动:

(一)支持促消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促进消费若干政策,组织举办系列促消费活动,发放汽车、家电、零售、餐饮等各类消费券,支持对活动的宣传推广。

二)支持培育商贸流通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支持限上企业扩规提升,提高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贡献率。

(三)支持夜间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发展升级;鼓励平台为夜间经济发展提供大数据支撑;支持夜间经济聚集区和商业综合体内餐饮、便利店、娱乐场所24小时营业。

(四)支持城乡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中心城区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支持社区促消费工作,构建15分钟社区便民商圈,支持重点特色步行街和商业街区建设;支持农贸市场、便民市场提升改造,支持发展首店经济、绿色商场和智慧商圈创建工作,促进全市商超提档升级。

(五)支持住宿餐饮、家庭服务等服务业发展。弘扬鲁菜饮食文化,支持开展绿色饭店创建等绿色餐饮企业建设;支持开展“老字号”创新发展和老字号集聚区建设;重点扶持“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家政服务培训等。

(六)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电商企业争先创优,引导行业创业创新,支持新媒体电商集聚发展,鼓励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深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镇,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支持利用第三方平台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大数据支撑。

(七)支持城乡市场监测统计体系建设。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信息泵、酒类流通等重要商品监测,加强行业统计工作,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城乡市场监测统计体系,增强市场监测、预测预警能力,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八)对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要求地方配套的给予相应扶持。

(九)国家、省、市临时安排的需重点培育或扶持的其他促消费、稳发展项目,以及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发挥促消费、稳发展作用的项目。

(十)支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转变职能购买专业服务。重点支持项目评审、项目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评价、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六条 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性扶持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年度预算资金总额和年度工作重点,共同研究联合发布《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各项政策奖补标准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协商后,在《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及实施细则等中文件规定。凡符合公开条件的,申报通知要在商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合规、完整。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政策,凡需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地方资金配套的,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积极落实。

第九条 项目申报结束后,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商务局对项目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条 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项目,其他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金拨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对市属项目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项目将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县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配合商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管

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市商务局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和评审结果等。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三条 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市商务局要加强对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具体执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或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对促消费、稳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的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予以修订。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