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17〕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聊政发〔2019〕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聊政发〔2019〕7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财政局会同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有关意见可在2023年8月29日至9月29日发送至公务邮箱:lcsczjqiyeke@lc.shandon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
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17〕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聊政发〔2019〕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聊政发〔2019〕7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县(市、区)财政、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
(一)工业转型升级。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产业绿色发展,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互联网和5G等新兴产业培育等。 首台(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研发,两化融合等。
(二)企业创新发展。主要包括工业设计、服务型制造、智能制造、制造业单项冠军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三)质量品牌提升。主要包括工业品牌、质量标杆培育示范,企业产品(品牌)打造典型成果、入选特色目录,“好品山东·品牌聊城”推广等。
(四)产业集群(基地)培育。主要包括特色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特色食品产业集群、强县、强镇、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
(五)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包括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认定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示范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
(六)工业扩量提质。主要包括工业稳增长、扩投资,新兴支柱企业培育,黑色金属、装备制造、有色金属、汽车及零部件等12条产业链做优做强,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招引和融链固链发展,优秀企业家评选等。
(七)对市委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予以支持。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建立完善的项目库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通过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重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转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第九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市级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公函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对程序合法性、政策合规性、资金分配合理性及绩效目标规范性进行审核。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要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不断强化对重大政策、项目的重点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公开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资金扶持项目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难以预料、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出现缓建、停建、竣工验收未通过、未达预期绩效等情形,对于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评定项目,手续齐全、资料完备、无重大疏漏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认定有错或给予必要容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在申报指南中明确奖补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按照“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原则,对在聊城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工业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