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代偿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12-23 15: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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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财金〔2020〕 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聊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代偿补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12月10日


聊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代偿补偿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实施主体

第一条市级财政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代偿补偿资金预算安排。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代偿补偿工作监管指标考核。

第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全市辖区内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完成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担保占比不低于60%、费率不高于1.5%和代偿率不高于5%的控制指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担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  资本金补充机制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增资金额原则上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四条  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市级财政适度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第五条  增资程序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增资预算,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增资预算申请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报增资书面申请。

(三)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研究对聊城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资工作。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议精神,两个月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拨付增资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市财政局协调资本金注入及验资事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增资手续,并向市财政局出具出资证明。

第三章  代偿补偿机制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市财政设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适当补偿。

代偿补偿的范围为代偿率高于 1%(不含)、不高于5%(含)的代偿额部分按照该部分代偿额的50%予以补偿。代偿率在 1%以内(含)的代偿额,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支付。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的代偿金额和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资料(包括银行代偿通知、代偿比例确认书、代偿凭证等资料)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次年6月30日前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资本金补充和代偿补偿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相关解读:关于《聊城市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代偿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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