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2015年12月30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聊发[2015]30号),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全部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收益分享机制,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分类管理,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文件。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13﹞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制定此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修订,起草初便搜集整理了中央、省、市三级已印发出台的管理办法并开展研习,起草过程中多次向省财政厅资产处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反复参考对比了省内各市的相关政策文件,经多次研究讨论、沟通协商,形成了《办法》的初稿,在向市国资部门、文旅部门、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做好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聊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共分四章、19条,主要从收益的申报与核定、收益的上交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管理予以明确、修订。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渠道以及收益收取管理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本章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全部市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市属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企业。”二是将本办法中的“独资企业” 改为“全资企业”。
第二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核定”,明确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时限和范围,不同的收益交纳时限和交纳比例不同。本章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将利润收入的申报、上交进行了划分。由“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性申报。”修改为“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性申报,市属企业应上交的利润收入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分批次上交;20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上交。”二是将上交比例由原来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10%的比例计算申报。”修改为“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两类执行:(一)商业类企业30%;(二)文化类、公益类企业10%。”
第三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明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流程,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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