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聊财采〔2022〕1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属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要求,现就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范围
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参与聊城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改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减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
二、承诺制的具体应用场景
1.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可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不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2.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中,查询提供《承诺函》的供应商近六个月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
3.对于反馈有税收及社保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应由供应商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
1.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3.其他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制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推行承诺告知制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条件时,应按照“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系统可查询时限进行设置,对提交《承诺函》和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采取统一资格审查标准,不得因此排斥或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
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聊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模板)》
聊城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模板)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政府采购活动前,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
特此承诺。
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供应商全称: (盖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注:
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