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财采〔2022〕6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属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采〔2021〕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本项政策,未按规定执行的,立即调整到位,于5月13日前将202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表》(详见附件)报送市财政局公务邮箱(lcsczjcgk@lc.shandong.cn),如有存在特殊情况达不到预留份额要求的,请附情况说明一并报送。
(二)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最高价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3%、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他价格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三)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市直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集中统一公开。对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比例要求的需作出说明,由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于每年2月25日前报告市财政局。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级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发起者和需求主导者,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工作。我局将结合《政府采购预算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表》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上一年度以及本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预留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考核,强化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对于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刘燕茜 联系电话:8681166
附件:政府采购预算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表
聊城市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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