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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8-08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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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3号)等有关规定,聊城市财政局会同聊城市人社局、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卫健委起草了《聊城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csczjshebaoke@lc.shandong.cn

2.通信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119号聊城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传真):(0635)868109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815日。

附件:聊城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财政局

                                 201988

 

 

聊城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聊城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以下简称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5〕22号)、《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17〕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聊城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7〕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聊政发〔2019〕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批准。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根据任务不同,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市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与资金同步下达。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支持各级落实居民基础
    养老金政府补贴政策,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用于弥补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产生的收支缺口,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
        (三)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用于支持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由市民政局管理。

    (四)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支持各级落实困难老年人生活

    和护理补贴政策,具体由市民政局管理。

    (五)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和老年人高龄津贴。用于支持各级落实80-99周岁老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政策,具体由市卫生健康委管理。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市级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人数和标准对县 (市、)分配。市级按照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市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聊政发〔2019〕7号规定的补助比例对各县(市、)补助。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根据本年度基金收支及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情况确定补助数额。

    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选定具体项目和分配因素。其中,市本级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从严界定项目,从紧控制资金规模;对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和指标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市级扶持政策、年度工作重点等确定。
        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人数和市统一确定的补助标准,对各县(市、)补助。
        80-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由各县(市、区)按照本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和补助标准自行承担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和市级统一确定的补助标准,对各县(市、)给予补助。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办法拨付和结算。
        (一)资金预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
    结合中央、省提前下达补助资金情况,制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分配方案,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时,及时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二)资金核定。市级根据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市级审核检查等情况,办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补助资金结算。结算资金按照各县(市、区)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和市级补助标准,扣除已提前下达资金和以前年度市级补助资金累计结余后,核定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不足或结余)。其中,不足部分,市级下达相应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县(市、区)可结转使用,市级在次年预拨补助资金中抵扣。
        (三)资金结算。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审核汇总所属辖区基础养老金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在每年2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照省、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核定省、市级补助资金,作为结算依据。
        在上述结算程序基础上,市级根据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有关县(市、区)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资金。
        第十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办法。市人代会审查批准级预算后,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提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拨意见,编制绩效目标,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规定通过切块方式下达部分对下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年终或一定任务规划期内,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项目审批、资金兑付等情况,提出资金清算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结算资金。
        第十  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  市人代会审查批准级预算后,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制定困难老年人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中央和省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况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县(市、区)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第十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市级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支出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  县(市、区)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九  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职责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二十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9月30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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