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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28 18: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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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优化企业融资服务环境,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增信分险,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省、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工作,将其作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为贯彻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引导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责主业、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规范业务运作,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聊财金〔202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根据我市实际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职责定位。《实施意见》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担保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逐步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对市级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含)四档,分别按照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代偿率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是落实担保费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且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担保费补贴。

四是优化绩效考核。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本金注入、负责人薪酬等情况挂钩。

政策文件: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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