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补助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科起草了《聊城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9〕90号),要求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参考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20〕28号),并多次向省财政厅资产处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12条,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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