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CR-2022-0160001
聊财建〔2022〕15号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属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聊城市财政局经建科 2022年8月25日印发
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7号)、《关于修改<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事权与财权统一原则,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资主体。为鼓励县(市、区)政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力度,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全市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市财政结合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共财政、投向明确、重点突出、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竞争性交通领域投资。
第五条 资金分配。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全市交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使用意见、支持范围和相关测算因素;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下达。
第六条 资金拨付。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拨付意见,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规定拨付。
第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预决算审核、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委托中介机构对交通工程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对未按时完工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必要时追缴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养护内容,缩小工程规模和降低建设维护标准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聊财建〔2017〕73号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