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有效期:2022.10.01起)
时间:2022-09-15 08: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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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属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25日

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7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事权与财权统一原则,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资主体。为鼓励县(市、区)政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力度,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全市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市财政结合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共财政、投向明确、重点突出、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竞争性交通领域投资。

第五条 资金分配。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全市交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使用意见、支持范围和相关测算因素;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下达。

第六条资金拨付。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拨付意见,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规定拨付。

第七条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预决算审核、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县(市、区)应委托中介机构对交通工程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条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养护内容,缩小工程规模和降低建设维护标准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聊财建〔2017〕73号文件作废。

相关文件:关于《聊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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