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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
11371500004431908G/2019-4396359
聊财库〔2019〕10号
2019-06-17
2019-06-17
聊城市财政局
有效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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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2019年 6月17日

(主动公开)


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核(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市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市政府、市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指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开立以下账户:

(一)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行政单位、经费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

(二)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可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除行政单位、经费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外定性为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退款除外)。

(三)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

(四)市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可在办公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市级预算单位有贷款业务的,可开立相应的贷款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贷款归还完毕不再与该银行发生续贷业务的,应及时撤销。

(六)市级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开立一个外汇专用存款账户。

(七)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八)根据确需原则,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可开立以下账户:1、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医保部门有关要求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2、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一支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九)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市政府、市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十)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开户行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准。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应逐级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事由、依据和必要性,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户,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材料;

(2)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在办公所在地开立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设立该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开立医保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纳入医保定点医院范围的文件等证明材料或协议。

(4)开立银医、银校等合作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的合同书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5)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开立贷款户的,应提供正式的贷款合同。

4、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材料备齐后,将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逐级报送至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审查,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将初核意见送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收到开户申请和初核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特殊事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开户的,由市级预算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开户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需要开展资金存放的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开户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开户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开户银行并对外公告。

(二)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开户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资金存放主体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选择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开户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资金量1000万(含1000万)以上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参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聊城市城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复审。

(一)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领导办公会议纪要相关材料。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银行选择方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表》,按照人民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开户行的,应按照与申请开户相同的程序进行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新账户开立手续。上述手续完毕后,应将账户变更信息向市财政局进行备案。特殊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办公地址搬迁,或原开户行办公地址搬迁,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二)预算单位合并,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三)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单位性质变更,需要变更单位性质和账户性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审。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可在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变更事项包括: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或银行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的。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对贷款户等设有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在账户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延期证明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审核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核,但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在撤销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临时存款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银行贷款到期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完毕的。

(五)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六)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新单位的账户体系,合并前各单位账户不继续使用的,应全部撤销。

(七)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其销户工作由其上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八)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第七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严格执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

(二)市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各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资金收付的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九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此前有关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表

          2、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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