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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1-28 1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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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构建更加完善政府性融资体系建设,进一步引导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责主业、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规范业务运作,助推全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有关要求,聊城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2月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lcsczjjinrongke@lc.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5-8681167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19号


附件: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聊城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8日  


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

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和保本微利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聊财金〔2020〕33号)等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

(一)聚焦担保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保本微利运营,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力争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担保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坚持降费让利。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业务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市级担保公司要主动与县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引导县级担保公司降费让利,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县级担保公司综合实力

(三)强化县级实力。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积极提升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纳入名单范围统一管理。县级担保公司要积极同市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四)夯实合作基础,优化风险分担机制。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免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风险分担协议,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积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加强政策倾斜和业务指导,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研究设计同银行和客户需求有效衔接的银担合作产品,通过创新产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控标准上的适配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要重点推进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五)建立动态资本金补充机制。市、县要建立与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鼓励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对市级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含)四档,分别按照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代偿率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建立本地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七)落实担保费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且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担保费补贴。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补贴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绩效考核

(八)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本金注入、负责人薪酬等情况挂钩。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聊城市财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大风险控制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参照银行业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评审管理等全流程风控管理措施,制定完善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办法,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被担保人恶意逃废债务的代偿业务逐笔核查,并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成立专班,对移交的线索依法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和风控制度,保障业务合规、风险可控。〔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聊城市财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协同配合

(十)压实各方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授信额度,除监管政策调整外,不得压减授信额度;除监管政策禁止的情况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合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月将担保业务情况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聊城市财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考核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分险协议、免收保证金、授信以及业务合作量等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对落实不力的从严追责;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部门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企业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并与负责人薪酬直接挂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聊城市财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组织领导

(十二)成立“总对总”批量担保工作专班。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聊城审计中心、聊城市财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聊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专班成员单位抽调,实行集中办公。〔责任单位: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国家和省对融资担保业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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