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鉴于上级政策变化较大,文件不适宜延期执行或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的衔接,市财政局于4月初启动文件起草程序。先后组织召开座谈会4次,与发改、住建、资规、城管、审批等部门,与房地产协会、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与供热、供气专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代表等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评估论证,全面征求意见建议。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并多次向省财政厅汇报,同时研究了省内各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法律顾问论证、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城管局完成会签,并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凡在聊城市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市总规列明。
(三)征管主体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监督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等,开具财政票据,缴入国库。
(四)征收标准
《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般标准是134元/平方米,其中,生产性工业项目的标准是3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建议低风险项目”的标准是0元/平方米
(五)减免规定
《办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缓。
(六)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中供热供气部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并对市级和四个区各自的征管范围进行了划分。
(七)有效期和政策衔接
《办法》规定,有效期自2022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照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老项目适用老办法,新项目适用新办法。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聊城市财政局
联系人:于爽
咨询电话:86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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